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郴北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x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组。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x公司,住所地:深圳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深圳x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6765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学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