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28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给田某某、李某某、邱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田某某办证款2500元、李某某办证款2500元、邱某某办证款26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某、李某某、邱某某的陈某、证人刘XX、刘X的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建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袁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