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易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段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树林,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受理了原告易XX与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易XX与被告段XX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原告易XX与被告段XX婚姻存续期间如有共同财产,由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
三、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易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