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包某与被告陈某、株洲市大地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包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海强,湘潭县云湖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攸县X镇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株洲市大地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戴家岭芙蓉冲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永龙(系株洲市大地出租车有限公司安全员),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X区X路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X栋X号,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了原告包某与被告陈某、株洲市大地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自愿于2012年5月10日前支付原告包某保险理赔款计人民币53000元;

二、被告陈某自愿于2012年3月31日当场支付原告包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000元;

三、原告包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元,原告包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