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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刘某乙建设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告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原告张某与刘某乙建设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思平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9日在本院灵官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被告承包郴州天龙花园建筑工程施工,将该工程的砌砖墙和混泥土施工部分分包给原告,工程完成后,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1670元,并出具欠条确认,后被告以发包方未给付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原告的工程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工程欠款。

经查明,2008年被告承包郴州天龙花园建筑工程施工,将该工程的砌砖墙和混泥土施工部分分包给原告,工程完成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1670元,并立下欠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刘某乙欠原告张某工程款21670元,被告于2012年3月2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13200元,余下工程款原告表示放弃;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思平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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