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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和被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于2008年12月生一女李某瑞。由于婚前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加之被告性情暴躁,婚后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并经常无端对原告实施暴力。2009年10月,因房屋装修发生争执,被告不由分说对原告实施暴力。一个月后,被告晚上回家因打电话声音大惊扰原告女儿吴琳休息,吴琳出来劝告,被告将吴琳摔倒在地拳打脚踢,原告劝阻也遭到毒打。后经医院诊断,原告及其女儿多处软组织损伤,视力严重下降。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有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x元,婚后财产依法平均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x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诊断证明一份,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对原告及其女儿殴打,应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同时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根本没有破裂,从子女角度考虑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均属再婚,双方于2007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李某瑞,2008年11月18日(农历)出生。双方在栾川县X路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

本院认为,对待婚姻关系,原、被告均应采取慎重的态度。原被告虽属再婚,但婚后生育女儿,感情尚可,虽因家务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草率离婚,不仅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也会给子女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革委

审判员李某洲

审判员张晓辉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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