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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19XX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略)。

被告:尤某某,女,42岁,汉族,罗源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尤某某所有的座落于(略)3座-X室楼房进行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尤某某所有的座落于(略)3座-X室楼房;查封期间,被告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

本案诉讼保全费870元,由原告垫付,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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