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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原陶家冲村X组。

委托代理人杨世平,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原枫树坝村X组。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各种饲料共计款55446元,至今未付分文,现原告需资金周转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饲料款55446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已于2011年12月6日还款10000元给原告,且余款只同意逐步归还原告。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于2012年6月1日偿还原告卿某饲料款15000元,被告李某于2012年8月1日偿还原告卿某饲料款15000元,余款15446元被告李某在2013年2月1日前向原告卿某付清;如果被告李某未按期偿还饲料款,原告卿某有权要求被告李某一次性偿还饲料款,且逾期未偿还部分款项被告李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向原告卿某计付利息;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卿某自愿承担50元,被告李某自愿承担5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学军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赵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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