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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叶某、练某、刘某丙与周平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广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乙,男。

原告叶某,女。

原告练某,女。

原告刘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胡晓惠,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广场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俊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刘某乙、叶某、练某、刘某丙与被告周平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广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刘某乙、叶某、练某、刘某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广场营销服务部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原告刘某乙、叶某、练某、刘某丙同意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广场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100000元,即原告刘某乙、叶某、练某、刘某丙自愿放弃10000元。限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刘某乙、叶某、练某、刘某丙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广场营销服务部其他责任。

以上协议,系原、被告之间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波纲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谢慧明附

户名:汝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户

帐号:18-(略)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汝城文化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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