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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占东,长葛市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中民,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男。

原告贾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占东、李中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女一子。原、被告婚前来往较少,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因为生育了三个女儿,我经常受到被告周某的打骂。儿子出生后,被告周某还是恶性不改。我曾于2007年2月起诉离婚,后为了孩子,我于2007年3月12日撤诉。但被告周某至今并无改变,变本加厉打骂我,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家中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费用由被告周某负担。

被告周某未作答辩。

原告贾某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2007)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原告贾某曾起诉离婚,2007年3月12日撤诉的事实。

被告周某未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贾某所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其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某、合法性原则,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周XX,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周X、三女周某(周X、周某系双胞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周某某。原告贾某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贾某申请撤诉,本院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7)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诉请离婚,但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贾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桂红亮

审判员马军平

审判员曹东山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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