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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1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荥阳市X路某饭店,将一楼大厅收银台内的5400元现金盗走。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7月19日到荥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赃款已退赔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退赃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够退赔失主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杨云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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