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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2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徐某分别伙同杨川、徐某、许文革、张留印(均已判刑),先后在会亭崔楼棉花厂、唐双庙废品收购站、王李庄村、七里阁村、郭店乡X村、李寨窑场、歧河乡南窑场,盗窃作案7起,计盗电机4台、四轮车1辆、柴油机2台、牛犊1头、摩托车1辆、废四轮车头1台、废机器1台、笼1套等物品,共计价值9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

1、2002年七、八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伙同许文革、张留印、徐某在夏邑县X镇崔楼棉花厂,盗窃电机4台,价值2000多元。

2、2003年10月的一天夜,被告人徐某伙同杨钦、杨川、许文革、张留印、徐某在会亭镇X村,盗窃李齐卿四轮车头1辆,价值2000多元。

3、2003年冬的一天夜,被告人徐某伙同张留印、许文革在会亭镇侯庄东七里阁村南,盗窃牛犊1头,价值800元。

4、2003年腊月11日晚,被告人徐某伙同杨钦、杨川、徐某在夏邑县X路口窑场,盗窃蒸笼1套、铝盆1个、狗1条,价值500元。

5、2004年农历正月底的一天夜,被告人徐某伙同杨钦、杨川、徐某在会亭镇X村唐友彬废品收购站,盗窃破四轮车头1辆、“金牛牌”15马某废机器1台,价值1826元。

6、2004年3月6日夜,被告人徐某伙同杨钦、杨川、徐某在郭店乡李寨窑场,盗窃张自明柴油机2台,放在杨钦家,第二天被失主追回。经价格鉴定,2台柴油机价格为2100元。

7、2004年3月6日夜,被告人徐某伙同杨钦、徐某在郭店乡X村陈某,盗窃陈某“金城”牌破摩托车1辆、单铧犁1台、自制铁耙1台、自制多用炉1台,放在杨钦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价格鉴定,以上物品价值373元。

以上窃取物品价值9599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杨钦、杨川、杨留印、许文革、徐某的供述,失主李齐卿、张自明、唐友彬的陈某,证人马某某、陈某某、苟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穆全宏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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