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日中午,被告人杜某到荥阳市X村商庄,经盖民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商某某、商某某二人现金共计4000元。现已全部退出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退赃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杨云
审判员赵睿
审判员焦焕利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