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陈某以郑州市X乡建筑安装公司的名义,先后三次到被害人王某某位于荥阳市X村的诚信钢模租赁站,谎称租赁钢管、管扣,从诚信钢模租赁站骗出6米长钢管880根、管扣2000个、2米长钢管300根,拉至位于郑州市X区X路的郑州新磊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用于归还自己欠郑州新磊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的钢管、管扣。经鉴定,被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228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王某某陈某、证人吉某某等人证言、鉴定结论、到案经过及其他书证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焱南
审判员焦焕利
审判员赵晨昊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