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市X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医院,住所地XX省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胡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医院医生,住XX省XX市XX区。
上诉人吴XX为与被上诉人X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8)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XXX医院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吴XX补偿款x元;
二、本案一审受理费1102元,由吴XX承担。二审受理费1102元,经本院批准免交。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袁胜
代理审判员曹彦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