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某、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王某抚养,由原告张某从2012年5月起,在每月的15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给被告王某,至两名小孩均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蒋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