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马玉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燕,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元,约定半年后还款,利息为1000元。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共计12000元。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1年3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半年内还清,利息为1000元。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被告推托未某。2012年2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元并约定利息1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一万一千元及利息一千元。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晖
审判员孙先兴
人民陪审员赵锡正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牛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