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上诉人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李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