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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32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作辉、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10月9日夜,被告人张某伙同张XX、张XX(二人已判刑)、张XX、吴XX(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破坏钳、绳子等作案工具,吴XX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在盗割电缆中丢失)到湖北省枣阳市,将梁湾一宋湾架设的600对通讯电缆盗割55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割电缆价值47137元。

2、2009年10月25日夜,被告人张某伙同张XX、张XX、张XX、吴XX预谋后,携带破坏钳、绳子等作案工具,驾驶面包车到湖北省枣阳市,将刘某一李老湾段架设的200对通讯电缆盗割32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割电缆价值10356元。

3、2009年11月23日夜,被告人张某伙同张XX、张XX、张XX(已判刑)、张XX、张XX(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破坏钳、绳子等作案工具,驾驶面包车窜至湖北省枣阳市,将姚岗马庄一双河架设的200对通讯电缆盗割980米。经价格鉴定,被盗割电缆价值29601元。

4、2009年12月7日夜,被告人张某伙同张XX、张XX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驾驶面包车,窜至社旗县X镇,将中心机房一熊庄段架设的300对通讯电缆盗割185米。经价格鉴定,被盗割电缆价值7697元。

5、2010年2月10日夜,被告人张某伙同张XX、张XX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驾驶面包车,窜至南阳市赵寨劳改场附近,将联通公司张某支局老庄X列通讯线路的800对、600对电缆各盗割3米。经价格鉴定,被盗割电缆价值分别为321元、24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参与盗窃5次,盗窃物品总价值953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XX、张XX、张XX、张XX的供述与辩解、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国电信枣阳分公司证明、被盗损失明细表、枣阳市X村被盗割电缆证明、枣阳电信刘某李老湾被盗割电缆证明、刘某派出所证明、枣阳市太平派出所证明、南阳市环城派出所证明、被盗证明、抓获经过、价格鉴定书、被告人张某的户口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流窜盗取公共财物,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严惩。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某玺

审判员闫宗淼

审判员樊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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