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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诉苏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康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告苏某。

原告康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调解,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康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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