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告苏某。
原告康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调解,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康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