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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郴州XX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资兴市XX厂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X区。法定代表人,黄XX。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资兴市XX厂,住所地:资兴市。法定代表人,陈X。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XX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资兴市XX厂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XX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XX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XX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郴州XX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赵伟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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