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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185号原告曹XX诉被告李XX、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组。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组。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诉被告李XX、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X以与被告李XX、曹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XX负担。审判员赵某某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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