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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931号原告邓XX诉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邓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镇。委托代理人何XX,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资兴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住资兴市X路居委会。原告邓XX诉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袁春美、张碧清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彬彬担任记录。原告邓X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忠诚,被告罗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XX诉称,2010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陆续借款300000元,并于2010年11月11日写下借条,承诺2011年6月份之前全部还清。事后,被告未依约还款,且经原告多次催讨拒不偿还,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1808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罗XX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及理由被告均予以认可,愿意与原告调解处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罗XX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300000元,同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具体内容为:“今借到邓XX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2011年六月份以前还清。”借条出具后,被告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讨拒不偿还,为此原告于2011年10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罗XX在2012年1月6日前偿还原告邓XX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1808元,合计311808元;二、案件受理费5977元,减半收取2988.5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合计5108.5元,由被告罗XX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页无正文)审判长赵伟人民陪审员袁春美人民陪审员张碧清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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