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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男,61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殷某在许昌市X乡政府办公楼内,趁被害人罗某某办公室无人之机,将罗某某挎包内的一个女士钱包盗走,内有现金360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现金及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殷某的供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于某、陈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被盗物品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殷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某告人殷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菅卫华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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