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幕某,男,25岁。
被执行人王某,男,32岁。
申请人幕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200元,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327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全部履行案件款,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13日前予以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曹元帝
执行员牛怀文
执行员曹树银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