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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4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2007年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谢某英(另案处理)因怀疑被害人宋X偷了自己的轿车,随纠集被告人谢某、魏永杰(另案处理)于2011年9月25日上午10时许,在滑县交警大队门口将宋X强行拉到一辆黑色奔腾轿车上,给宋X戴上黑色头套、手铐后,将其带至上官镇X村谢某英的家中,对被害人宋X捆绑殴打质问其是否偷了谢某英的车,2011年9月27日凌晨1时许将宋X放回。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宋X的损伤已经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其供述的拘禁宋X的时间、地某、手段及情节与被害人宋某陈述相吻合。综合证据有被告人谢某的户籍证明,鉴定结论,伤情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6日起至2012年11月5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冯某领

审判员郭建新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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