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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又名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司法局干部,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某某于2010年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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