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X,男
被告罗XX,女
被告肖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X与被告罗XX、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XX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座落在资兴市X镇X路北侧XXS栋X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两被告座落在资兴市X镇X路北侧XXS栋X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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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江林
审判员李政英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