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35岁,农民,现住郴州市X区X
原告曹XX,女,25岁,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郴州市X区XX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彭XX,女,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曹XX、王XX不服被告郴州市X区XX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XX、王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阵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