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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刘某乙、刘某丙、原审原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刘某乙、刘某丙、原审原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某、李某、刘某丙、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1)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宏伟

审判员郝占峰

代理审判员魏方方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石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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