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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某甲与上诉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付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李前进,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上诉人付某甲与上诉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前由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付某甲、王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了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前进、被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不当,实体处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付某甲、王某各缴纳2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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