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付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李前进,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上诉人付某甲与上诉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前由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付某甲、王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了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前进、被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不当,实体处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付某甲、王某各缴纳2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