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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肖某、陶某、唐某、刘某、奉某、刘某与被上诉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奉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述七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陶某、唐某。

上诉人张某、肖某、陶某、唐某、刘某、刘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肖某、陶某、唐某、刘某、奉某、刘某与被上诉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某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七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七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肖某、陶某、唐某、刘某、奉某、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肖某、陶某、唐某、刘某、奉某、刘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肖某、陶某、唐某、刘某、奉某、刘某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某、肖某、陶某、唐某、刘某、奉某、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魏蓉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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