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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及原审被告陈某占有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正兴,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华平,新密市袁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泽,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及原审被告陈某占有保护纠纷一案,前由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109-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袁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正兴、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华平、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109-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退回上诉人袁某。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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