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受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辉,浚县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原审被告李某乙、单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浚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贾辉,李某乙、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1)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宏伟
审判员牛再田
代理审判员运文静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石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