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
被告刘XX。
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丽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被告在新区建材大市场旁开了一家装修店,2011年共向原告赊购细木工板材款35430元,当时说好过二天就将货款付给原告,可一直拖欠至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543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刘XX辩称,对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付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XX在新区建材大市场旁开了一家装修店,被告分别于2011年4月8日、6月3日、8月28日从原告经营的细木工板加工厂赊购细木工板材款3543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拖欠至今,于是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X欠原告李XX货款35430元,该款限被告刘XX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丽梅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