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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上海康明斯润滑油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苏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康明斯润滑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宇,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坚,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吴某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吴某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万元给被上诉人上海康明斯润滑油有限公司;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康明斯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郭征海

代理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丁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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