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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卢某某、黄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1962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执行人:卢某某,女,1949年10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1965年12月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罗某某与卢某某、黄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防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卢某某、黄某乙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0)港执字第33-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卢某某名下桂P-x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该案已扣划被执行人卢某某的银行存款,案件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卢某某名下桂P-x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李建新

执行员郑家勇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钟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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