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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吴某某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王某某与吴某某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的(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王某某没有直接向吴某某借款,而是李书信从吴某某处借款后,由李书信借给王某某的,为还款方便,王某某于2003年1月在还款余额8500元的欠条上签了名。该欠款王某某在2003年12月吴某某与李书信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时已偿还2500元,原审应予认定。另外,李书信欠王某某2600元,应当冲抵债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吴某某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已执行完毕。吴某某与李书信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是在2002年11月,因此王某某偿还的2500元在出具欠条之前。李书信与王某某之间的欠款关系与本案无关。请求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吴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王某某出具的欠条证实,王某某应当及时偿还。王某某称其在2003年12月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时已偿还2500元,吴某某不予认可,王某某也没有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李书信与王某某之间的欠款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0一0年月日

书记员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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