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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X、张某、李某、熊某凯与郴州市XX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熊某X

原告张某

原告李某

原告熊某X

法定监护人李某,系熊某X的母亲。

原告委托代理人周XX

被告郴州市XX医院

法定代表人吴XX,该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

委托代理人黄赛军,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受理原告熊某X、张某、李某、熊某凯与被告郴州市XX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熊某X、张某、李某、熊某凯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周XX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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