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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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35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女。

被告伍某,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邹某诉被告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朝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段绍怀、人民陪审员傅高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某丽担任法庭纪录。原告邹某、被告伍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伍某为做药材生意,于2010年7月31日向原告借现金1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伍某口头承诺2010年年底予以偿还,但至今未还分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16000元(从2011年1月1日起至起诉日止),共计146000元,以后利息顺延,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原告开始是和我一起做生意,后来怕亏本才转为借款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0年7月31日,原告邹某交给被告伍某人民币130000元,要被告为其购买中药材。后来由于原告没有时间看货,买了中药材又没有时间出去卖,加之对市场行情也把握不准怕亏本,便和被告伍某商量,答应将130000元转为借款借给被告伍某,被告伍某当时没有出具借条,过了两个多月,被告伍某补写了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邹某现金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是实借款人伍某2010年7月31日”。被告在书写借款的落款时间时将日期写到了最先收到原告现金的时间,在借条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时,被告口头承诺2010年底还清,但被告至今仍未予以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冻结了被告伍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账号为(略)的存款32000元,于2011年12月16日冻结了被告伍某在湖南协力药业有限公司的货款33422.8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伍某自愿于2012年2月10日前偿还原告邹某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5500元,除被冻结的65000元外,还应支付40500元,其余24500元,原告邹某自愿放弃。

二、原告邹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伍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依法予以免交。财产保全费650元,原告邹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郑朝晖

审判员段绍怀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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