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訾某诉周某劳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秋生,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某,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訾某诉被告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訾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秋生、侯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訾某诉称:2011年8月,原告带领二十余名工人去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工程完工后,经与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5000元。被告于2011年9月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托不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5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6日起至判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被告周某辩称: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不错。但出具欠条后,原告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告,原告的做法太过激,原告所诉工资款及利息,被告不应当支付。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包一配电房项目。2011年7月,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内容为:1、合同期:从7月X号至秋收放工;2、甲方用工期间应供应乙方的水、电、生活费;3、乙方工资:大工每天110元,小工每天90元;4、乙方工作时间每天10个小时;5、合同期间,甲方应付乙方每人每月300至600元;6、合同期满后,甲方应一次付清所有劳工工资;7、老訾某月肆仟伍佰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带领工人去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5000元,被告于2011年9月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工人工资贰万伍仟元整(明天中午前送到)。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托不付,导致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5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此债务应予认定,被告经原告催要,推托不付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2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其给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告,故原告所诉工资欠款及利息不应支付,既无证据证明,也缺乏法律依据,对被告此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訾某工资款二万五千元及利息(利息从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起至判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周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尚玉拴

审判员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张应照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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