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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李某乙康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乙,男。

被告曹某,男。

原告李某乙康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2011年4月11日原告李某乙以欲与被告曹某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乙以欲与被告曹某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审判员邓某学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志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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