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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代孝林,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某,男,。

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某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9月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3月13日原告李某乙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段某同意离婚。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段某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段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现各自身边的财物归各人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李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某乙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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