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甲,男,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乙,男,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甲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事实及原告的诉请:2010年11月1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月5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曾向被告立据欠条20000元。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某与被告邓某甲自愿离婚;
二、原告欧某自愿给付被告邓某甲经济帮助5000元,此款在2012年2月16日前付清;
三、原告欧某给付被告邓某甲经济帮助5000元后,被告邓某甲自愿退还原告欧某立据的20000元欠条。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欧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某甲军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邝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