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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涧西区碧水云天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市涧西区碧水云天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刘某某,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秉铎,河南亚昌(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市涧西区碧水云天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秉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市涧西区碧水云天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洛阳市涧西区碧水云天小区系被告承建,住房总面积约6万多平方米。被告售房时宣传为高档住宅小区,从房屋建筑结构看理应不虚,业主购房时都看中了这一点,希望将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购房后入住快,入住率高,现已达85%。但该小区现实状况与购房时宣传相差甚远。小区没有大门,可以任意出入,地面车辆停放不安全,多次发生被撬等等。为了加强管理,改变这种状况,今年二月初,小区依法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开展相应工作时,因没有办公用房,无法正常进行,多次与被告交涉,请求被告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交付相应的办公用房,被告都置之不理,不予交付。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利益,保障小区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环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交付原告物业管理用房240平方米。

被告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异议,答辩人认为所谓的洛阳市涧西区碧水云天业主委员会成立不合法,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原告的合法性,对原告诉求予以驳回。

审理查明,洛阳市涧西区碧水云天小区系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承建的,该小区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自2005年下半年起业主开始陆续入住。2009年3月份碧水云天小区按照程序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并经洛阳市涧西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多次要求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其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无果后,诉讼到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涧西区碧水云天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依据国家物业管理规定选举产生的,其成立的程序,已经洛阳市涧西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法后方才备案登记,故原告系合法成立的,被告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洛阳市涧西区碧水云天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不合法、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在碧水云天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多次要求被告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被告至今未配置严重侵犯了该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主张被告为其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诉求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碧水云天小区内应向原告提供不低于12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洛阳市涧西区碧水云天小区业主委员会交付不低于12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晓礼

人民陪审员刘某勤

人民陪审员郭卉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师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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