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XX诉裴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

被告裴XX,男。

委托代理人李XX,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裴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2008年4月23日张XX哥哥的朋友(姓名不详)租用裴XX的一台装载机,张XX与裴XX签订了一份《机械租赁合同》,合同上裴XX为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处为空白,张XX在合同上乙方即承租方下面签名为乙方担保人,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装载机一台,用于河北定州工程,租赁期自2008年4月25日至2008年10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裴XX的设备进入定州工地,2008年5月中旬,双方终止了租赁合同,裴XX将设备撤离了工地。张XX称终止合同时,裴XX约定分担设备进场费2000元,进场费用5300元是由其哥替承租方垫付的。2010年5月13日张XX诉讼到本院,要求裴XX返还进场费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仅是《机械租赁合同》中承揽方的担保人,而不是该租赁合同中直接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设备进场费应是承租方承担的,原告张XX无权向被告裴XX主张返还进场费2000元,故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晓礼

人民陪审员杨明顺

人民陪审员张芝政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媛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