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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男,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吴某乙,男,汉族,住(略),系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之父。

法定代理人吴某丙,女,,汉族,住(略),系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之母。

被执行人王某丁,男,45岁,汉族,住(略),无业。

被执行人霍瑞(润)丽,女,39岁,汉族,住(略),无业。

被执行人贾某某,女,44岁,汉族,住(略),无业。

被执行人王某戊(化),男,43岁,汉族,住(略),无业。

被执行人杨三(山)玲女,36岁,汉族,住(略),无业。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铜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吴某甲支付各项损失款x.7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丁、霍瑞(润)丽银行存款x.73元;贾某某银行存款x元;王某戊(化)、杨三(山)玲银行存款x元。

二、被执行人王某丁、霍瑞(润)丽、贾某某、王某戊(化)、杨三(山)玲无银行存款或银行存款不足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树江

审判员徐伟

审判员项欣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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