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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同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同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

被告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同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同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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