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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张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卫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5日双方即分居至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黄某给予被告张某经济帮助4000元(已兑现);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卫文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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