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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剑,株洲市X区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刘X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与被告宋XX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婚生女宋X芯由被告宋XX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宋XX负责生活费,原告刘XX负责婚生女宋X芯的学杂费;婚生女宋X欣由原告刘XX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宋XX不另行支付抚养费,婚生女宋X欣居住地要在株洲,由原告刘XX在株洲抚养。原、被告都享有探视权,原、被告探视小孩前都需先与对方通电话告知对方,如果原、被告双方不给对方探视小孩可以变更小孩的抚养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刘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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